(2017)川1011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艾应文与罗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应文,罗宗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475号原告:艾应文,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远(普通授权),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由内江市东兴区同福镇石缸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罗宗祥,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应文诉被告罗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被告已支付劳务报酬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应文撤回起诉。理费121.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艾应文负担。审审判员 李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