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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俊超、武汉倍瑞新健身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超,武汉倍瑞新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高俊超,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倍瑞新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西裙楼4层1室。法定代表人:汪玉霞,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倍瑞新健身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倍瑞新健身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会籍费1347元,利息145元(以1347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3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止),迟延履行金33元(以2133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3月1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162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倍瑞新健身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倍瑞新健身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