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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洋、谢建芳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洋,谢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743号申请执行人李洋。被执行人谢建芳。申请执行人李洋与被执行人谢建芳探望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6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津0114执1743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17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   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存   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