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祥与被执行人吕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祥,吕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587号申请人徐祥,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乃双,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小丽,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徐祥与被执行人吕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6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0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