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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诉姜某、姜某甲、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姜某,姜某甲,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姜某甲被执行人丁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姜某、姜某甲、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825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姜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63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姜某甲、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姜某甲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圈支行的存款账户。执行费845元待扣划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