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973号 原告:潘某,女。 被告:路某某,。 原告潘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潘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潘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潘某负担。 审 判 长 窦远光 人民陪审员 顾德权 人民陪审员 冯志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