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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973号 原告:潘某,女。 被告:路某某,。 原告潘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潘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潘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潘某负担。 审 判 长  窦远光 人民陪审员  顾德权 人民陪审员  冯志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