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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卫华与王木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华,王木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2民初第2055号原告:孙卫华,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王木练,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孙卫华诉被告王木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卫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木练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卫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98000元,支付利息15840元(截止2017年3月6日)。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5日,被告因经营茶叶店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每季度结算一次利息,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账200000元。2015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截止2015年12月9日被告尚欠本金200000元,利息35000元。后被告仅归还本金2000元,利息32000元。至今尚欠本金198000元及利息未还。被告王木练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一张及还款协议二份,证明被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及至今尚欠本金198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茶叶店经营,约定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12月9日、2016年11月10日原、被告先后二次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被告尚欠本金198000元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所签订还款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内容均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承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8000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应当及时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98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木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卫华借款本金198000元、利息15840元(截至2017年3月6日)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7年3月7日起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8元,由被告王木练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素梅审判员  左 立审判员  杨海涛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