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伟光与林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光,林惠银,黄国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156号原告:梁伟光,男。被告:林惠银,女。第三人:黄国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光诉被告林惠银、第三人黄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伟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71元由原告梁伟光负担。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云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