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殷志伟与任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志伟,任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529号原告:殷志伟,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任平,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殷志伟与被告任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殷志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殷志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殷志伟负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