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740号之一原告: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临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92375215。法定代表人:曾继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源石,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21654629W。负责人:杨克武。原告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神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了偿还欠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8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97.85元由原告江门佳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辉灿审 判 员 梁庭超人民陪审员 赵锦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易剑尧书 记 员 赵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