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梅格与贾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梅格,贾利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930号原告:石梅格,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昭,系原告儿子。被告:贾利超,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本村。原告石梅格与被告贾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梅格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梅格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梅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梅格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