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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梅格与贾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梅格,贾利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930号原告:石梅格,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昭,系原告儿子。被告:贾利超,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本村。原告石梅格与被告贾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梅格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梅格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梅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梅格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