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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魏远文与郑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远文,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魏远文,农民。被执行人:郑超,农民。本院在执行魏远文与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郑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喻成文审判员  易淑明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