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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柳强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刑初字第354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强,曾用名钮强,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2015年4月8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2016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文波,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强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柳强的起诉。本院认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柳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彭曲艳人民陪审员  彭 扬人民陪审员  李 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闻铭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