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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白小荣与包阿米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荣,包阿米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172号原告:白小荣,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校医,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包阿米那,女,1968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白小荣与被告包阿米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400元,利息5952元(12400元×2%×24个月,2015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8日)本息合计18352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4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未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本院认为,被告未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小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9元,退回原告白小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