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青松白丽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松,白丽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2128号原告马青松,男,汉族,1991年2月22日生,住双辽市郑家屯街东胜委*组。被告白丽红,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生,住双辽市双廉阳光新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马青松与被告白丽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青松及被告白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1日,原告购买被告自有的位于双辽市华申理想城邦小区3号楼3单元701室(面积99.16平方米)房屋,楼房总价款为33万元,双方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书,并约定原告于协议签订之日将楼房总价款一次性交付给被告。被告在2017年6月21日前配合原告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购楼款全部交给了被告,被告将楼房和钥匙交付给了原告,并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份,原告使用该楼房至今,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没有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未答辩。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讼争议的焦点问题: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依据争议焦点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书有效。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协议书,收据四张(物业费、取暖费、电费、装修押金),原告出具的购楼款收据一张。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综合庭审情况,本院认为,既然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合同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该合同能确定为原告、被告合议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既然本案合同为双方合议签订,且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务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被告签属的楼房买卖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双方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也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书有效。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关系明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青松与被告白丽红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购买双辽市华申理想城邦小区3号楼3单元701室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白丽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