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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忠元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元,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民初139号原告:李忠元,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玉栓,邹城古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敏,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新,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李忠元与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玉栓,被告刘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忠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300000.00元并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2014年12月15日借款合同载明: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300000.00大写:叁拾万元整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被告刘敏在拿到借款现金后给原告出具了收到借款的收条,并和原告及被告妻子李建华一起到原邹城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权设定,现借款已过还款期限,原告多次给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多种理由拒付至今。原告为维护权益得到保护,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被告刘敏辩称,虽办理抵押手续,但实际借款未给付被告,原告应当给付被告的证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由被告刘敏为其出具的收到条、由邹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他权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敏向原告李忠元借款30万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4个月。用其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邹城市房屋作抵押,在签订抵押合同的同时办理了他权证。该他项权利证显示:他权证号;房屋他项权利人李忠元;房屋所有权人刘敏、李建华;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坐落;他项权利种类抵押权;债权数额300000.00元;登记时间:2014年12月17日。同日,被告刘敏在《借款合同》下方签署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借款叁拾万元整收款人刘敏2014年12月25日”。2017年1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主要根据被告刘敏为其出具的收到条、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他权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证认定的,均已分别收存、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在被告刘敏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明显载明“收条今收到借款叁拾万元整收款人刘敏2014年12月25日”,参照最高法2015年2月《商事审判指导》(2014第2期,总第38期)意见“借款人出具借条载明,推定借款实际发生”,原告依据被告刘敏为其出具的收到条、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他权证》要求其给付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忠元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刘敏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存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