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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顶梁柱装卸有限公司与贺自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62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对原告重庆市顶梁柱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贺自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2017)渝010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你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0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八行“被告自秀辩称”更正为:“被告贺自秀辩称”。审判员  袁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