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昌喜与王保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昌喜,王保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529号原告石昌喜,男,,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申,男,,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王保鲁,男,住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昌喜诉被告王保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昌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保鲁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昌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保鲁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霄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