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7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卢秀芬、吕文星等与吕保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秀芬,吕文星,吕保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7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卢秀芬,女,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执行人吕文星,女,199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吕文博,男,200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保钢,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执1716号之四裁定书,于2017年0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吕保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保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保钢在中国银行25×××29账户内存款美元67884.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