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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资阳市吉运运业有限公司与夏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吉运运业有限公司,夏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797号原告:资阳市吉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西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曹安庚,职务:总经理。被告:夏伟,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资阳市吉运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资阳市吉运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吉运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吉运运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吉运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继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