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传生与被申请人杨世栋、张翠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栋,张翠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341-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传生,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杨世栋,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张翠萍,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刘传生与被申请人杨世栋、张翠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4341-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杨世栋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教育路小区7区711号4层东户401室的楼房一处,冻结被申请人杨世栋、张翠萍的银行账户存款61万元。申请人刘传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434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杨世栋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教育路小区7区711号4层东户401室的楼房一处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杨世栋、张翠萍银行账户存款61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