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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仇艳芳诉韩振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艳芳,韩德金,韩振富,段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仇艳芳,女,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朝阳县东大屯乡玉田村一组。申请执行人:韩德金,女,193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朝阳县东大屯乡玉田村一组。委托代理人:夏金凤,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风街八宝村。被执行人:韩振富,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朝阳县东大屯乡玉田村一组。被执行人:段凤春,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朝阳县东大屯乡玉田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仇艳芳、韩德金与被执行人韩振富、段凤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判决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21执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庞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泽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