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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英、徐国孝、范刚成、钱书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英,徐国孝,范刚成,钱书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被执行人:温英,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徐国孝,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范刚成,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钱书蓉,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英、徐国孝、范刚成、钱书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贷款本金38574.1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温英、徐国孝、范刚成、钱书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英、徐国孝、范刚成、钱书蓉存款73694.6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