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占友与陈兵、张焕玉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友,陈月亮,张焕玉,陈兵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323号原告:陈占友,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月亮,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焕玉,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兵,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陈占友与被告陈月亮、张焕玉、陈兵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占友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占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占友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占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纬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