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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桂安与王金良、熊金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桂安,王金良,熊金超,杨方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丁桂安,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金良,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熊金超,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杨方合,男,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金良、熊金超、杨方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6.817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丁桂安与被执行人王金良、熊金超、杨方合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