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克龙、黄娟等与广西柳桂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克龙,黄娟,广西柳桂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2614号原告:白克龙,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住广西临桂县,原告:黄娟,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雄,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荣淑,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柳桂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24层18号房。法定代表人:邹晓明。原告白克龙、黄娟诉被告广西柳桂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克龙、黄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克龙、黄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克龙、黄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1.5元,由原告白克龙、黄娟负担,剩余861.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羽斯人民陪审员 肖海亮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