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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维娟与杨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娟,杨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26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娟,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璋宝村*组。被执行人:杨楠,男性,汉族,农民,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蒲城县陈庄镇内府村*组。李维娟申请执行杨楠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蒲民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维娟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杨楠应履行案款36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楠银行账户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