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铁绳、雷芝凤与田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甜,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异24号案外人:王铁绳,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案外人:雷芝凤,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智,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田甜,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帅,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甜与被执行人杨平、王运成、王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铁绳、雷芝凤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某某院房产的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铁绳、雷芝凤称,2011年6月10日,案外人王铁绳、雷芝凤购买原系刘西峰、郗秀侠位于某某院的房屋。当时购房协议系案外人与原房主刘西峰、郗秀侠共同商定,全部房款也由案外人支付。王帅系案外人之子,为了免去以后过户等手续,故案外人王铁绳在购房协议上买房人处签上王帅的名字。后刘西峰等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手续过户到王帅名下,该房屋自购买后案外人一直在房屋内居住至今,该房屋也非案外人赠与王帅的财产。综上,该房屋属于案外人所有。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某某房产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甜称,她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杨平、王运成、王帅,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她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大荔县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陕0523执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杨平、王运成、王帅的房产及车辆。后她又于2016年6月7日因后续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等起诉至法院,大荔县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陕0523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她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陕0523民初167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杨平、王帅名下的房产。现该判决已经发生发了效力,田甜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现案外人提出异议,她认为该房屋登记在王帅名下,就是王帅的合法财产,法院查封措施合法,应继续执行,案外人所提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田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人杨平、王运成、王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一、由杨平、王运成、王帅赔偿田甜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32952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8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陕0523执87号执行裁定,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平、王运成、王帅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杨平、王运成、王帅所有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田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荔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3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平、王运成、王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由杨平、王运成、王帅支付田甜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赔偿金共计1112422.51元。在判决未生效前,田甜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陕0523民初167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杨平、王帅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另查明,2011年6月10日刘西峰、郗秀侠与王帅签订协议书,刘西峰、郗秀侠将其某某院的住宅用地及房产以21万元转让给王帅。现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王帅名下。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帅,因此其所有权人应为王帅。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田甜的申请将本案诉争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查封措施并无不当。现案外人以购房协议系其签订及房款为其支付主张该房屋案外人为实际所有权人要求排除执行。与不动产登记薄所登记内容不相符。故案外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铁绳、雷芝凤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田 妍审判员 刘安民审判员 茹少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