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发兵与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兵,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高明贝斯特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755号原告张发兵,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103号。负责人黄景宏,局长。第三人佛山市高明贝斯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明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霍树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兵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佛山市高明贝斯特陶瓷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已于2017年7月27日向高明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发兵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发兵负担。审 判 长 喻景鹏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怿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