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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金荣与王中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荣,王中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1098号原告:高金荣,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王中治,男,1967年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高金荣与被告王中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高金荣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案件申请费620元,均由原告高金荣负担。审判员  李向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