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天略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索弘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略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索弘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967号原告上海天略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法定代表人李德猛。被告上海索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娄逸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略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索弘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略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计2,287元,保全费1,620元,均由原告上海天略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