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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方华与新疆三鑫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华,新疆三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352号原告:李方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三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八一煤矿厂。法定代表人:崔世平,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方华与被告新疆三鑫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芳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方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华撤诉。本案受理费949.28元,减半收取474.64元(原告李方华已预交),因原告李方华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剩余449.64元退回原告李方华。由原告李方华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