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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玉会与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会,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621号原告李玉会,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平舆县挚地大道中段(原环城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平、安学东,该联社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原告李玉会与被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玉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纪录并赔礼道歉。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6月22日,原告经向中国人民银行平舆县支行查询,得知别人以原告身份于2009年3月24日在被告处借款30000元,至今没有归还,导致原告被列入不良征信纪录。事实上原告从未在被告处有过任何借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消除不良征信纪录,均没有得到解决。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原告起诉被告,缺乏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为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