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飞美地板专卖店与赤峰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喀喇沁旗益高卫浴专卖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飞美地板专卖店,赤峰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喀喇沁旗益高卫浴专卖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963号原告:喀喇沁旗飞美地板专卖店,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居然之家一层1-1-034。经营者:刘铁成,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辛店村四组148号,身份证号150404197706302417。被告:赤峰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和美工贸园区临潢大街西段北侧与西外环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熊守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沛然,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喀喇沁旗益高卫浴专卖店,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居然之家一层1-1-035。经营者:李晓东,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鸭子河村九组,身份证号150404198108030014。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广,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喀喇沁旗飞美地板专卖店与被告赤峰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喀喇沁旗益高卫浴专卖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喀喇沁旗飞美地板专卖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喀喇沁旗飞美地板专卖店负担。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树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