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留乃晓与孙建、李学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留乃晓,孙建,李学军,程飞龙,吴胜,楼瑛,蔡林均,金顺波,朱红儿,金灿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574号原告:留乃晓,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孙建,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李学军,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程飞龙,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吴胜,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楼瑛,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蔡林均,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金顺波,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朱红儿,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金灿其,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留乃晓与被告孙建、李学军、程飞龙、吴胜、楼瑛、蔡林均、金顺波、朱红儿、金灿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留乃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0元,由原告留乃晓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