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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海松与田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松,田碧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864号原告:高海松,男,1986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田碧辉,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松与被告田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碧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海松自愿撤回对被告田碧辉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松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