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海松与田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松,田碧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864号原告:高海松,男,1986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田碧辉,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松与被告田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碧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海松自愿撤回对被告田碧辉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松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