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3811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美达斯机电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美达斯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811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美达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姜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圣尤,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美达斯机电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