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国军与林秀梅、马洪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军,林秀梅,马洪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263-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军,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林秀梅,女,196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马洪恩,男,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秀梅、马洪恩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秀梅、马洪恩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国军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4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帅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