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06
案件名称
XX与齐璐、伍健、徐燕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齐璐,伍健,徐燕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8601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齐璐。被执行人伍健。被执行人徐燕蓉。关于XX申请执行齐璐、伍健、徐燕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民终5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依法执行本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民燻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