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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浏阳市三力造纸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和平鸽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三力造纸有限公司,浏阳市和平鸽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624号原告:浏阳市三力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胡勇,总经理。被告:浏阳市和平鸽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王艳芝,总经理。原告浏阳市三力造纸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和平鸽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浏阳市三力造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和平鸽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三力造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和平鸽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三力造纸有限公司撤回对浏阳市和平鸽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浏阳市三力造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