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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近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近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近祥,男,1966年3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贵州六枝特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6月2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近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蓉、被告人杨近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指控,2017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杨近祥在六枝特区平寨镇青杠林村附近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零包1个。经称量,被告人杨近祥贩卖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1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收缴的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近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物证OPPO牌手机一部,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通话清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封存笔录、拆封笔录、提取检材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毒品收据,证人罗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杨近祥的供述,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17]523号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近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还予以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近祥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近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近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1克,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