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崔玉刚、苏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刚,苏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崔玉刚。被执行人苏磊。被执行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0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曹富新审判员 张宗巨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