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伟俊与李云辉、李云波、幸育坤、邓云彭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俊,李云辉,李云波,幸育坤,邓云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杨伟俊,男,1977年6月25日生,盘龙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华、邵玉竹,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云辉,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云波,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幸育坤,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盘龙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邓云彭,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伟俊与李云辉、李云波、幸育坤、邓云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云辉在服刑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云波、幸育坤、邓云彭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