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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晶与被告白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晶,白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民初383号原告:何晶,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白长江,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原告何晶与被告白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晶参加诉讼,被告白长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日,借款人白长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元每月2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清偿本金及利息义务,被告多次推脱拒绝。被告白长江辩称:利息清偿至2015年8月2日,这笔钱我不认可,该借据是上笔借款30000元的利息,因为清偿不了借款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2015年3月2日,被告白长江向原告何晶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元每月2分,借款后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款人白长江从原告何晶处借款50000元整,约定利息每元每月2分,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原告何晶要求被告白长江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白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何晶借款本金50000元整,并支付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白长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儒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