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前进、合肥速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前进,合肥速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前进,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速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以东玉皇山路以北东淝河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22397277(1-1)。法定代表人:陆在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前进申请执行合肥速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49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349999元,诉讼费6714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2817元,合计154999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4798235元自2016年7月6日起、10551764元自2016年7月8日起,均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53499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合肥速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154999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4798235元自2016年7月6日起、10551764元自2016年7月8日起,均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53499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