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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忠斌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忠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414号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总经理。被告:郭忠斌,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忠斌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超审 判 员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孟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窦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