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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金良与侯玉岐、侯闯、李丽丽、李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金良,李文生,李丽丽,侯玉岐,侯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申金良,男,1964年12月生。被执行人李文生,男,1963年04月生。被执行人李丽丽,又名李媛媛,女,1989年02月生。被执行人侯玉岐,男,1961年04月生。被执行人侯闯,男,1990年04月生。申请执行人刘爱平申请执行侯玉岐、侯闯、李丽丽、李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豫052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侯玉岐、侯闯、李媛媛、李文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爱平工资款240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被告侯玉岐、侯闯、李丽丽、李文生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侯玉岐、侯闯、李丽丽、李文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刘爱平于2017年02月03日申请至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侯玉岐、侯闯、李丽丽、李文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到期后被执行人侯玉岐、侯闯、李丽丽、李文生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将被执行人侯玉岐、侯闯、李丽丽、李文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爱平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侯玉岐、侯闯、李丽丽、李文生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侯玉岐、侯闯、李丽丽、李文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瑞红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