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娜、李佩霞与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娜,李佩霞,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女,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佩霞,女,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开林,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铁军,男,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该医院法律顾问,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涵,女,1993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号号码321322199312080048,汉族,该医院工作人员,住。上诉人李娜、李佩霞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娜、李佩霞,被上诉人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铁军、葛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娜、李佩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娜、李佩霞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娜、李佩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1238.5元,由上诉人李娜、李佩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沂丽审 判 员 费 蜜代理审判员 徐 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