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龙申请执行石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石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李龙。被执行人石雷。本院在执行李龙申请执行石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龙于2017年5月3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石雷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龙40000元本金,如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则从2016年11月29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当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石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石雷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石雷于2017年7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龙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7年8月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100元。(二)剩余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李龙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石雷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申请费500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