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唐花艳诉袁礼贤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花艳,袁礼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431号原告:唐花艳,女,1974年,汉族,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水东镇小城村委会*组。被告:袁礼贤,女,1965年,汉族,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水东镇小城村委会*组。原告唐花艳诉被告袁礼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唐花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花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花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花艳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林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